韦森:当下亟需重读哈耶克
金句摘录
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那些“大人物”们总想试图将其变成天堂的东西。
一个富人掌权的国家远远比一个掌权之后才能成为富人的国家好得多。
科学教会了我们谦卑,我们根本不可能全知全能,无所不通。
一个秩序之所以可取,不是因为它让其中的要素各就其位,而是在这个秩序上能够生长出其他情况下不能生长出的新力量。
自由市场是迄今所能发现的唯一能达致参与民主的机制。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政府主导经济会限制个人自由、摧毁人们的责任感和社会的道德基础;会阻碍财富的生产,造成社会贫困;亦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兴起。——哈耶克小编摘录2022.9.21
韦森: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重读哈耶克
文 | 韦森 源 | 复育智库
韦森,原名李维森,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导,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2000年至2001年曾为剑桥大学经济与政治学院正式访问教授。2006年6月至9月,曾任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高级访问研究员。
本文选自韦森教授《重读哈耶克》一书,他在序言中写道:“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通往奴役之路》就有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处在大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重读哈耶克无疑会对我们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法则和大趋势有所帮助,对未来中国现代良序法治民主社会的重构,以及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01
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
在1940年代,世界刚刚经历过1929-1933年的大萧条,西方各国的经济复苏在当时依然是步履维艰、路途漫漫,但整个世界那时又卷入了由希特勒纳粹帝国和日本军国主义所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灾难之中。
当时,许多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自由市场体制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怀疑,以致哈耶克在1944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中,就不无感叹地说:
“
根据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见解,问题已经不再是如何才能最佳地利用自由社会中可以发现的自发力量。实际上,我们已经着手取消那些产生不可预知后果的力量,并对一切社会力量加以集体的和‘有意识’的指导,借以达到刻意选择的目标,来取代那些非个人化和匿名的市场机制。
”
就是在那样一个历史背景中,哈耶克当时十分孤寂但却又数十年持之以恒地坚持认为,政府主导经济会限制个人自由、摧毁人们的责任感和社会的道德基础;会阻碍财富的生产,造成社会贫困;亦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兴起。
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置,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像诗人荷尔德林所描述的那样“用通向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02
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和条件。
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方向是使个人从束缚他日常活动的习俗的和成规中解放出来,建立起一个法治下的自由社会。
西方世界的兴起和近代以来科学的巨大进步,均是建立在个人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基础上的一种复杂的市场秩序的结果。
然而,甚至在德国纳粹极权主义魔影变成人类真正威胁之前的四分之一个世纪,西方社会已经出现了逐渐偏离构成欧洲近代文明之基础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基本理念的苗头,试图以集体主义的政府主导来取代经济的市场运行。
哈耶克当时就警告说:“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离开这种自由,就绝不会存在以往的哪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
哈耶克论证道:
“
国家一旦负起为整个经济生活制定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就必不可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政府主导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权。
”
在此情况下,人们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将会全面丧失。
“如果‘资本主义’这里是指一个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更要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中,民主才有可能。”对于哈耶克的这一洞识,弗里德曼在1971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新德文版序中归纳到:“自由市场是迄今所能发现的唯一能达致参与民主的机制”。
03
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
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式的法律制度,就没有自由。哈耶克明确指出:
“
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也很重要。
如果生产资料掌握在众多的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
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
这种明确界定财产安排的法律,能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明确知道谁对任何具体财物享有支配权,这对市场交易和自发秩序的扩展尤为重要。
04
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
法治、法治国的理念以及自由与法治是什么的关系呢?
哈耶克明确指出:
“
只有在自由主义的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这一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
”
而法治与自由是什么关系呢?“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人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
自由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05
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的约束之下。
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反映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一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对于这一点,哈耶克明确指出:
“
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
”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在特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06
“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哈耶克还特别批判了那种主张“自由放任”原则的人:
“
如果认为自由主义就是政府的无为,或者提出政府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市场,这就错了。
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要有所作为,而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用这种知识为依据来制定自己的计划。
”
07
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哈耶克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在社会演化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这句话寓意深刻,简单地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但有时阻碍变化发展的,甚至不是既得利益,而是被某些思想“俘虏”的思想观念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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